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法治已经成了现代化的标志性词语之一,而追根溯源,现代化背景下的法治话语源自西方。于是,法治在西方的生长演变自然成了学界研究的重点,但这不等于说,非西方的法治发展模式就可以被忽略。恰恰相反,在当前的法学研究情况下,研究法治在非西方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的生长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中国的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可能是更有价值的。
韩大元教授的《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正是一本研究东亚法治发展历程的力作。在本书中,作者对东亚法治模式、结构和理念、价值的分析,对日本、韩国、新加坡的法治历程与运作简明而精确的分析,都是极有价值的。而作者将三国法治生长模式的特色分别归纳为:模仿与创新的统一(日本)、文化主体性价值与法治价值的统一(韩国)、以特殊的社会情形为基础实现了社会共同价值观与法治价值的统一(新加坡)。这些观点虽不无可商榷之处,但在我看来也是很有说服力的。
就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言,日本、韩国、新加坡三国似应归入西方国家的行列,但从文化和地理因素来看,它们又与西方欧美国家有着显著的区别,并与中国有着更多的相同与相近之处。因此,作者将日韩新三国作为“非西方国家”来研究其法治历程与法治运作过程,显然是有意突出它们的文化传统与源自西方的法治的冲突、融合、互动,有意强调从西方生长出来的法治被移植到东方国家之后的独特生长经历。于是,通过作者的这一独特视角,在东亚传统社会中的本土资源与典型的西方法治模式之间存在的种种紧张而复杂的互相排斥、压制和互相利用的关系,凸现在我们面前。
作者在引言中强调,“法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的统一,……法治文明并不是西方文明的独占品,不同文化背景与传统孕育着体现不同民族风格与传统的法治,在法治的发展中每个民族所做的努力与贡献应具有同等价值。”由此可见,研究三国的法治历程实际上寄托了作者对中国自身法治进程的现实关怀。如同作者申明的那样,尽管本书没有具体涉及中国法治问题,但“在东亚法治模式中中国法治历史与经验所占的比重与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作者注意在思考与研究东亚法治时,始终把中国法制的历史与现实因素置于重要地位”。可以说,相对于欧美西方国家来说,亚洲邻国的法治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无疑和中国自身社会变迁中的经验教训一样,也是一种宝贵的“本土”资源。(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韩大元著法律出版社